(2014)溧速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永翔与耿华骏、陈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翔,耿华骏,陈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速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周永翔。被告耿华骏。被告陈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大街76号。负责人王益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翔洲,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永翔诉被告耿华骏、陈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翔诉被告耿华骏、陈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翔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永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