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北区旭晨机械加工厂与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旭晨机械加工厂,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7211号原告江北区旭晨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江北区港城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L4611030-4。业主刘庆有,该厂厂长。被告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1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罗伟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旭晨机械加工厂诉被告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旭晨机械加工厂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北区旭晨机械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江北区旭晨机械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