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诉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农工商联合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农工商联合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晋。委托代理人武龙。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石凤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岩,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农工商联合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北宫南路西侧非法占用集体土地0.62亩(全部为林地)建森林防火用房,规划全部为有条件建设区,已建成建筑面积20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4)第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农工商联合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北宫南路西侧的集体土地0.62亩(416平方米),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0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金额总计为1248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农工商联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0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义务,亦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4)第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4)第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陈 岱审 判 员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