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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378号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绿园小区四号楼二单元501号。注册号610000100013865。法定代表人姚振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办水沟村南排2-6号。注册号610000100044695。法定代表人何明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苟瑁,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76元,其余1776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萍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唐萍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