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执异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苟利波其他执行2014执异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利波,广州市奔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敬俊,叶小锋,广州宏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钒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范全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异字第8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苟利波,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姚小姣,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奔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周崇武,均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敬俊,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叶小锋,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宏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蔡锦城。被执行人:广州钒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敬俊。被执行人:范全卫,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奔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敬俊、叶小锋、苟利波、范全卫、广州宏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钒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苟利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苟利波称:我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平步大道中xxxxB6栋404房(下称涉案房屋),我及家庭成员因2012年受到申请执行人的暴力威胁恐吓,为了人生安全,将小孩送回老家四川,长期借住亲戚家。涉案房屋是我一家四口唯一住房。现小孩将返回广州上学,叶小锋即将刑满释放,根据法律规定,唯一住房不能拍卖。叶小锋正在服刑,暂时无力偿还本案债务,希望法院停止拍卖。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奔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19平方米,显然是大大超过广州市人均居住面积。对于异议人的居住房面积,应根据《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异议人的居住房面积。按照广州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廉租房标准,人均居住低于10平方米,才适用于经济廉租房。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显然无法达到上述法律规定,已远远超过人均生活居住标准。异议人认为涉案房屋是唯一安身地,其他被执行人与苟利波是近亲属关系,异议人可以到近亲属家居住。我司于2012年起诉,起诉前,已掌握到各被执行人从2012年3月开始失踪,涉案房屋从查封之日起一直是空置的。据我方了解,苟利波与敬俊(即苟俊)是兄妹关系,兄妹两人实施骗贷行为后逃逸,异议人认为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的理由是站不住脚,并认为其小孩要回来上学,理由不够充分。异议人和小孩这几年一直在四川居住。我司从未有威胁过异议人。我司借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将近4年,一直未偿还我司,故我司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本院查明:广州市奔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敬俊、叶小锋、苟利波、范全卫、广州宏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钒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敬俊应向广州市奔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苟利波、范全卫、广州宏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钒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敬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广州市奔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5月12日到涉案房屋张贴搬迁公告,责令苟利波及其他使用人在同年5月20日前腾空涉案房屋。同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4)穗天法执字第1770号之五执行裁定,拍卖被执叶小锋换门锁,并做了现场笔录。当时房屋内除了几件家具外,未见有人居住。异议人自认其从2012年起和小孩回去四川居住,其丈夫叶小锋仍在看守所羁押。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18.27平方米,尚欠银行贷款本金79317.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已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该债务向本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要慎重,但并不意味着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就一律不能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结合本案情况,异议人及其扶养家属已经两年多没有在涉案房屋居住,且涉案房屋的面积超出广州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标准。本院拍卖涉案房屋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苟利波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谢静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肖文本裁定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