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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碾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x犯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碾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齐碾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敬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吴x以人民币(下同)2000元的价格通过顾x(已判刑)从蒋x(已判刑)手中购买了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2014年6月11日23时许,李x给吴x打电话问其是否有冰毒,其要购买吸食。吴x遂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x不足1克冰毒。被告人吴x于2014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碾子山区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吴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吴x以2000元的价格通过顾x(已判刑)从蒋x(已判刑)手中购买了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2014年6月11日23时许,李x给吴x打电话问其是否有冰毒,其要购买吸食。吴x遂在碾子山区“外餐厅”饭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x不足1克冰毒。被告人吴x于2014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碾子山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x系成年自然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x被抓获的经过以及该案的破案经过;3、证明材料,证实因吴x吸食毒品被碾子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二)证人证言1、证人顾x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蒋x于2014年6月10日卖给吴x3克冰毒的事实经过;2、证人蒋x的证言,证实其受顾x委托,将毒品卖给吴x,并收取吴x2000元的事实经过;3、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其从吴x手中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不足1克冰毒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三)被告人吴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吴x于2014年6月11日23时许在碾子山区“外餐厅”饭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李x不足1克的冰毒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吴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x贩卖毒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吴x能够如实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 哲审判员 徐 雯审判员 李在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