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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4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邢桂兰诉被告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兰,董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邢 桂 兰 诉 被 告 董 雷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306号原告邢桂兰被告董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兰诉被告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