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健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球,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江门市新会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2014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4)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7日2时42分,被告人黄某球驾驶小轿车从本市新会区往本区良化方向行驶至迎宾路逸豪酒店前红绿灯前路段时,因疲倦在车内睡着,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球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75.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交通违法照片,被告人黄某球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江门市蓬江区北街街良化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黄某球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黄某球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球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球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球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恩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