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平继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继明,田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平继明,成年,居民。被执行人:田光峰,成年,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