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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善洲、宋翠岩与曲福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善洲,宋翠岩,曲福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徐善洲,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宋翠岩,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曲福新,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号轿车一辆。财产保全费220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