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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任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负责人:张晓东。被执行人:任攀,男,住夹江县华头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市嘉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150386.08元、逾期利息13117.82元、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1690元和公告费1500元,共计16669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16669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3)乐市嘉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