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宝玉与崔广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玉,崔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马宝玉。被申请执行人崔广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奈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崔广明在沈阳铁路局通辽电务段住房公积金奈曼管理中心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