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多浩源、金桂花申请执行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多浩源,农民。申请执行人:金桂花,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伟。被申请执行人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多浩源、金桂花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淅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多浩源、金桂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2014)淅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1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