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井虹申请执行彭启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虹,彭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井虹,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彭启茂,男,汉族,住三台县云同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彭启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启茂履行(2014)新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井虹偿还借款433700元。但被执行人彭启茂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启茂的银行存款44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