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犯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刘 某 甲 犯 信 用 卡 诈 骗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4)前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双双),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铁康委。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民康路派出所抓获,于2014年11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2978.31元,利息8273.14元,费用4101.92元。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18日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多次对被告人刘某甲催收,被告人刘某甲未予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还款26700元。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透支本金人民币12978.31元,利息8273.14元,费用4101.92元,共计25353.37元。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18日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多次对被告人刘某甲催收,被告人刘某甲未予还款。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还款267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0年10月29日,我在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附近的中国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信用卡到手以后我就开始透支消费,刚开始还能够按时还款,但在2012年5、6月份以后,就一直有透支款没有偿还,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有25353.37元透支款项没有偿还,其中本金12978.31元,利息8273.14元,费用4101.92元,我没有异议,银行从2014年3月3日至今,打过8次电话催要透支款。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报案材料:持卡人刘某甲在我行申请办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4年7月23日透支消费669天,超过还款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款,形成恶意透支,其中本金12978.31元,利息8273.14元,费用4101.92元。合计25353.37元。3、被告人刘某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领信用卡及银行催收记录4、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1月28日还款26700元的还款凭证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出具的刘某甲欠款已经还清的证明。5、抓捕经过:抓获。6、年龄证实和现实表现:被告人刘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及其骗取钱款均已退还等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中审 判 员 初 洪 伟代理审判员 韩 丹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疑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