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李增寿与袁仕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寿,袁仕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李增寿,被告:袁仕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寿与被告袁仕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寿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