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连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张 某 某 连 诉 被 告 孙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09号原张某某连,住所地前郭县。被孙某某夺,住所地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张某某连诉被孙某某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张某某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