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尹瑞祥与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瑞祥,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瑞祥。委托代理人:张子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南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祥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贵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瑞祥与被上诉人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