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礼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