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晓纪等与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纪,丁捷,刘晓亚,刘建,刘庆,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956号原告丁晓纪,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原告丁捷,男,1951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晓纪,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刘晓亚,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退休。委托代理人丁晓纪,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刘建,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晓纪,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刘庆,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晓纪,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9层A-9。法定代表人王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晶晶,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原告丁晓纪、原告丁捷、原告刘晓亚、原告刘建、原告刘庆(以下一并提起称五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晓纪与孙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五原告是刘震东的孙辈。刘震东将军是抗日义勇军总指挥之一,1932年初至1934年率领抗日义勇军第五军团、抗日挺进军第二路骑兵旅在赤峰开鲁一线,与日寇展开殊死搏斗。1938年2月22日台儿庄大战莒县战役,刘震东将军指挥国共合作的抗日队伍,英勇抗击日寇王牌军板垣师团作战部队主力,浴血奋战,壮烈牺牲。这样一位抗日英烈被被告旗下的中华网,用诽谤性语言做题目加以诋毁。中华网使用从凤凰卫视《风凰大视野》节目播出“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震东”的文字实录:分别于2011年9月8日由责任编辑CM005在史海烟云推出《抗战殉国将军刘震东: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2011年10月13日历史秘闻中《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2012年1月30日责任编辑CM005在史海烟云推出:《好色将军刘震东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2012年4月27日责任编辑CC001在历史解密推出《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四个题目,转载的同一个内容,是为什么?中华网利用民众猎奇的心理,吸引网民的眼球,推销广告,涉及金额数十亿元人民币。更不可容忍的是,利用对抗日英烈的人身攻击言论吸引日本厂商做广告。其中包含日本丰田车、本田车及日立产品的广告,一时间,在中华网的影响下,百度网站输入“刘震东将军”或“丁晓纪”搜索,出现多家转载中华网诽谤抗日英烈报道的网站,充满几个版面五十几条诽谤、诋毁抗日英烈刘震东将军标题的网页链接。中华网为什么如此诋毁抗日英烈?怎能不让有良心的中国人气愤!抗战英烈刘震东将军的婚姻事情原本是先人的个人隐私,后人不愿作评论,但鉴于中华网的诽谤谣言,具体是2012年4月27日文章的题目公然诽谤将军的人格,将军的后人不得不站出来澄清,还历史以本来面目。中华网用自相矛盾的内容,论述刘震东将军好色,如:“解说:几房中,刘震东偏爱四太太,然而这位四太太,因常独守空房,寂寞无聊,染上了大烟瘾。”既然受将军偏爱的太太为什么独守空房?不被偏爱的太太,凭什么说将军好色呢?丁晓纪的母亲(刘震东将军的女儿)说过“四太太”之所以受重视,是因为几位“太太”中,“四太太”文化水平最高,请她当先生,教家中三个兄弟的所有女眷学文化。其他女眷都有学习的压力,“四太太”反而觉得无聊,再加上一直守空房,抽大烟排解郁闷。中华网的撰写中说到,“刘震东当年打胜仗后,不但升官拿奖金,每成一事还有人送太太,他先后共娶了五房太太”,由此中华网编造出标题:《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诋毁诽谤抗日英烈。原告控诉中华网诽谤,因为其撰写上述标题与事实不符:如中华网所说,刘震东将军后几位太太是打胜仗,与奖金一起送的,上级及各种权势为控制打胜仗升官、军权越来越大的将军,送太太是一种安插内线获取情报的手段。下级军官,对所谓的奖赏不得不接受。后几位“太太”不是刘震东将军自相情愿迎娶的,均没有生儿育女。奖赏送的“太太”,嫁到将军府没受到歧视,有饭吃、有衣穿、学文化(在转载凤凰网的文章中有所报道),适当的时候送出刘家,刘将军牺牲前只剩三位夫人,第五“夫人”不曾生育,送她出去她死活不走,才留到最后(遗书写给三位夫人为证)。而中华网不顾事实,疯狂诽谤抗日将军是何用意?刘震东将军长期抗战,对日作战壮烈牺牲,因此遭到中华网别有用心的宣扬隐私,公然丑化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败坏抗日英烈的名誉,目的在于吸引多家日本厂商扎堆在中华网做广告,“拿日元”!!!1936年西安事变之前,抗战将领在军中属于异类,刘震东将军因为抗战脱离东北军,遭到降级对待,由中将贬为少将,并在军中遭到各种势力的监视。刘震东将军迫不得己,在某些场合用说自己好色来自嘲,以转移别人监视其抗日行为的视线。刘震东告诫下属,被送夫人是打胜仗的标志,正直军人凭军事才能晋升,不能指望靠买官卖官阿谀奉承晋级!刘震东将军是国共合作的典型代表,在他组建的抗日队伍中,共产党员被邀请来做政治工作,各连队均有以公开身份任职政治委员的共产党员,如:杨士法、萧方洲、李向群、刘及武和参谋长王再天等,民主人士政治部主任徐眉生解放后任山东省政协副主席。中华网利用网络诋毁国共合作抗日的英烈,制造海峡两岸隔阂,阻碍祖国和平统一!2012年1月19日,丁晓纪曾在中华网刊载刘震东将军文章后的网友评论栏,以tingjinjun署名提出抗议:“向抗日英雄致敬,抗日英雄伟绩历史会给予公断,任何诋毁者不过是跳梁小丑,只有汉奸卖国贼出来侮辱为挽救中华民族而牺牲的英雄。”2012年2月丁晓纪以tingjinjun署名指出:“中华网用如此侮辱语言做题目,诋毁中华民族抗日英烈刘震东将军,打日本车的广告。中华网是不是站到日寇、汉奸、卖国贼的立场上去了?如果不是卖国贼,请立刻改题目!!!”中华网不予理睬抗日英烈后人的愤怒,不变更诽谤抗日英烈的题目,《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诽谤抗日英烈的题目至今仍然在网上挂着。彰显其网霸及汉奸嘴脸,诽谤诋毁抗日英烈没商量!我们烈士后人的工作、生活、社交在中华网络媒体污秽言论铺天盖地的影响下,心灵上受到极大创伤,精神损害严重。大学生选丁晓纪课的人数急剧下降!已经被迫停课;科研协作受到巨大影响;科研工作经济收入损失巨大。中华网的诽谤,对烈士其他亲属的影响也如此。在刘震东将军的家乡,将军为家乡人民建的学校,从1928年使用,到2006年之后,异地重建,命名为“震东小学”,原本命名仪式邀请刘震东将军后人到场,由于网络上对刘震东将军的诽谤,赞助商及赞助金减少,命名低调进行,给英雄家乡的人民心理造成阴影,影响及其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规定;《侵权法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抗日英烈刘震东将军名誉侵权,构成对其后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责令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1、在中华网网站上删除题为《抗战殉国将军刘震东: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好色将军刘震东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的侵权文章;2、被告向五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刘震东将军名誉,在中华网首页顶部中央通栏刊登经五原告认可的道歉和正面报道刘震东将军的文字,显示100天;3、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2.2万元、工资损失6万元、公证费用1000元。被告辩称:1、首先,我公司认为五原告作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因为,无法证实五原告与刘震东的关系。其次五原告与网友上传的关于刘震东的帖子无法证明与五原告所提出的侵害丁晓纪名誉权有任何直接关联。2、五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第三人在本被告管理的网站(www.china.com)论坛中发表的帖子,被告对第三人发帖的事实并不知情,这完全是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应由其自己完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已在论坛明显位置告知论坛发帖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发帖的行为承担责任,履行了自身对论坛的管理义务。3、其次,被告管理的网站论坛中明显位置有明确的删帖方法,五原告也没有在得知自己被侵权后向被告通知侵权的事实和提出要求删除不实言论的通知。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主观上也无任何过错。4、五原告起诉状中涉及的四篇文章《抗战殉国将军刘震东: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好色将军刘震东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被告收到诉状后,按其提供的链接地址核实其链接内容已不存在,且此网页无法核实。5、五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与被告无关,公证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五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公证书6653证据中,内容是百度缓存的页面内容,与被告无关。公证书0180、9097证据中,为其他网站的文章,被告对其发帖的事实并不知情,这完全是其他网站的行为,应由其自己完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五原告诉状中涉及的1000元公证费与被告无关。6、五原告在2014年8月6日开庭新提供的证据中,涉及的文章《抗战虎将刘震东坦言爱色:打场胜仗娶个老婆》为被告网站编辑(账户编码C5002)转载自“华声在线网站”,并将该文章收录在“中华网文史频道”。“中华网文史频道”通过收集大量有价值、有影响的文史资料,旨在通过网络对全民进行文史宣传,针对本案涉及所转载之文章,即《抗战虎将刘震东坦言爱色:打场胜仗娶个老婆》。首先,被告已在第一时间将涉案文章从网站上删除;其次,其在中华网文史频道数以万计的文章中,没有作为主要显示,并没有带来经济效益。7、五原告起诉状中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工资损失没有依据。首先,作为北师大工程师的丁晓纪,应是凭其自身的学术与能力任教,学生选课与科研协作经费都与刘震东将军无关。其次,五原告所称的由于网络上的诽谤,赞助商减少,给家乡人民造成阴影等应就五原告自身接受的采访与电视节目承担相应责任,与被告无关。经查,根据《抗战虎将刘震东坦言爱色:打场胜仗娶个老婆》的网页内容依据为2009年7月8日《凤凰大视野》节目“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军将领殉国录:“刘震东”原文及“抗战殉国将军刘震东: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好色将军刘震东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的转载。在凤凰卫视的解说词中:“刘震东当年打胜仗后,不但升官拿赏金,每成一事还有人送太太,他前后共娶了五房太太。”刘淑娟说:“我大爷在这个会上,跟大伙说的,人家都说我好色,好老婆,我是前后五个老婆,可我并不因为好色,耽误救国啊。”同时,以上内容为五原告在电视节目中认可的事实,并非被告编造,或诽谤刘震东将军。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刘震东系抗日爱国将领。1938年2月22日,刘震东在山东莒县率部抗击来犯日军板垣师团时中弹殉国。1988年9月28日,民政部批准刘震东为革命烈士。丁晓纪、丁捷系刘震东之外孙,刘晓亚系刘震东之孙女,刘建、刘庆系刘震东之孙。被告系中华网所有者,网站域名为www.china.com。2011年9月10日,凤凰网(www.ifeng.com)历史栏目登载了《抗战殉国将军刘震东: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文章内容系凤凰卫视在2009年7月8日《凤凰大视野》节目播出的《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震东》的文字实录。《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震东》的节目内容主要是回顾刘震东的生平及其爱国抗战、为国捐躯的历史。丁晓纪、丁捷及刘震东之侄女刘淑娟接受了节目采访。刘淑娟在节目中称:“他(刘震东)曾跟他的参谋们,秘书们都说过,人家都知道我抽烟、喝酒、打牌啊,我都不行,我就爱跳舞、打台球,我就是爱女人。”刘淑娟还称:“我大爷(刘震东)就在这个会上,跟大伙说的,人家都说我好色,好老婆,我是前后五个老婆,可是我并不因为好色,我耽误我救国啊。”该节目解说:“刘震东当年打胜仗后,不但升官拿赏金,每成一事还有人送太太,他前后共娶了五房太太。”“‘九一八事变’后,刘震东愤懑难平,他在北平向张学良辞行,舍去军中高官厚禄,重回东北抗日,当时刘震东说‘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2012年1月30日,凤凰网(www.ifeng.com)历史栏目以《好色将军刘震东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为题再次登载了《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震东》的文字实录。2012年4月27日,中华网历史栏目转载了《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震东》的文字实录,标题为《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个胜仗娶一个老婆》,文章署名为“责任编辑:CC001”。2012年4月27日,和讯网转载了《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个胜仗娶一个老婆》一文,并注明来源于中华网。2012年4月28日,株洲新闻网登载了《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个胜仗娶一个老婆》一文,并注明来源于中华网。2012年10月10日,中华网将其网站上《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个胜仗娶一个老婆》一文的网页链接删除。经询,五原告认可本案相关文字实录的内容与凤凰卫视《凤凰大视野》节目播出的《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震东》内容一致。又询,被告称CC001是中华网用户,且未说明标题《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个胜仗娶一个老婆》的出处。再询,五原告在庭审结束前称其诉请删除的标题为《抗战殉国将军刘震东: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好色将军刘震东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的四篇文章,中华网网站上已经查询不到了。庭审中,五原告提交了中华网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被告刊载《抗战殉国将军刘震东:我虽好色但抗战绝不含糊》、《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好色将军刘震东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等侵权文章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2012)京国立内证字第6653号公证书、(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0180号公证书、(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9097号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网页截屏打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一文系网站用户CC001转载,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文标题系其转载。综上,本院认定《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一文内容系被告转载,该文标题系被告拟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凤凰卫视的节目内容着重于介绍刘震东的生平,尤其是刘震东浴血抗战、为国捐躯的历史,以缅怀这位抗日将领。其中,关于刘震东自称好色的叙述在整个节目篇幅中微不足道,且其作用在于衬托刘震东作战勇猛、深明国家民族大义,刘震东是否好色绝非节目主旨。被告在转载节目文字实录时,擅自将标题修改为《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场胜仗娶一个老婆》,偏离了节目的主旨思想和主要内容,以偏概全。如果仅看标题,则会使人误认为刘震东无非只是好色、打仗、娶老婆。且从节目内容也无从得出刘震东“最好色”的结论,该文标题的贬损性显而易见,其势必造成公众对抗日爱国将领、革命烈士刘震东将军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擅自修改文字实录标题并登载在中华网的行为侵犯了刘震东的名誉权。因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转载的文字实录内容存在失实报道之处,故本院不认定被告在中华网转载文字实录内容的行为侵犯刘震东的名誉权。五原告认可中华网网站上已经查询不到其要求法院判令删除的四篇文章。故原告要求被告删除该四篇文章的诉讼请求,本院无须支持。被告侵犯刘震东名誉权的行为必然导致作为刘震东后人的五原告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精神痛苦,被告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对五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本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应足以消除侵权行为对刘震东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且文字实录内容本身即为对刘震东的正面报道,故五原告要求被告刊载正面报道刘震东的文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损失的事实以及工资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对网页内容进行公证是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相应支出应当由被告负担。故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的中华网网站(www.china.com)首页显著位置对刊登侵犯刘震东名誉权文章标题一事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登载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如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丁晓纪、原告丁捷、原告刘晓亚、原告刘建、原告刘庆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丁晓纪、原告丁捷、原告刘晓亚、原告刘建、原告刘庆公证费一千元。四、驳回原告丁晓纪、原告丁捷、原告刘晓亚、原告刘建、原告刘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丁晓纪、原告丁捷、原告刘晓亚、原告刘建、原告刘庆已预交705元,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丁晓纪、原告丁捷、原告刘晓亚、原告刘建、原告刘庆;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佳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马春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岐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