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山火炬开发区新桥广告工程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梦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雇请临时工被害人李某均及另一名工人(身份不详)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门口为该公司制作广告牌。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谭某某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李某均等人佩戴安全帽、绑安全绳,施工过程中李某均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致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3日死亡(经鉴定,李某均符合高坠额顶受到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主体责任人为新桥广告工程部的负责人谭某某。同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已与李某均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个体户机读档案,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调解书,证人张某、张某民、李某南、刘某萍、罗某辉的证言,谭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谭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