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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兴根与杨国书、罗玉贞、杨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69号原告卢兴根,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国书,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罗玉贞,女,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杨家富,男,汉族,1993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兴根诉被告杨国书、罗玉贞、杨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兴根于2015年1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杨国书、罗玉贞、杨家富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卢兴根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兴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杨国书、罗玉贞、杨家富的财产在价值1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原告卢兴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