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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荣军、杨世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荣军,杨世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冬林(特别授权),男,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被告杨荣军,男。被告杨世清,男,系杨荣军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荣军、杨世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杨荣军已偿还其所欠下七渡信用分社贷款230万元的利息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荣军、杨世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曹平好审判员  申苑丁审判员  陈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