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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与郭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郭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杨小慧。委托代理人沈绮,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新志,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丰。委托代理人易石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下简称可口可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郭丰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二、郭丰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郭丰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本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可在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内对不胜任员工作出警告、调岗降薪等处罚措施,但该处罚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与制度依据上合理行使。可口可乐公司以郭丰未认真履行办事处管理职责为由将郭丰从龙川办事处经理下调一级为宝龙办事处线路督导,其证据为送货单、渠道客户返还优惠支取统计表、面谈记录、检查组检查统计表等,但上述证据属于可口可乐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且可口可乐公司主张的冒签客户合同、挪用销售抵扣券等事实均未与客户核实质证,无法形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亦无法据此证明郭丰存在未认真履行办事处管理职责的行为。其次,依据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七节“劳动合同变更”第4项规定,员工无法胜任所担任的职务或因工作过失但情节不至于被解雇者,公司现给予培训或辅导,然后根据培训或辅导后的表现调任到适合的岗位,薪资待遇将虽新调任的岗位进行调整;本案中,可口可乐公司既未经培训或辅导,也未与郭丰协商调岗事宜,即对郭丰施与警告及调岗降薪处分,有悖于上述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可口可乐公司在2011年12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郭丰发出警告处分后,翌日又作出降职降薪的决定,实属重复处分行为,该项处分过于严苛。况且,可口可乐公司自行成立调查组,对郭丰进行绩效考核,而叶裕东作为其直接主管亦同时参与调查并与之面谈,由此形成的调查结果有失客观公允,其可信度较低。第四,可口可乐公司支付郭丰2011年12月工资7856.11元及在调整工资栏明确减少96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对郭丰进行了降薪。综上,可口可乐公司单方对郭丰进行调岗降薪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郭丰以此为由向可口可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可口可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郭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原审认定郭丰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12383.65元,鉴于双方对此均未主张异议,故本院对此工资标准亦予以认定。结合双方确认的郭丰的工作年限,可口可乐公司应当支付郭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8603.8元(12383.65×12)。原审就此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可口可乐公司请求不予支付上述款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可口可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