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永寿县司法局干部。被执行人吕某某,女,系永寿县逸夫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2006)永民初字第0000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标的1248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谈到她从2007年开始断断续续给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卡上打了大部分案件款,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核对了银行汇款的钱数(见银行汇款凭证)。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已缴纳完毕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现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民执字第0000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O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