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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2613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苏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