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爱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曾爱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秋晨,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爱明,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虞金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爱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宣城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瑞人民陪审员 刘芳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