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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