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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