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