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件种类裁 定 书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拟稿人许瑜缮写人校对人校对人核批稿示意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立初字第3号原告任某某,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魏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新乐市彭家庄村。故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向我院提供了河北省新乐市彭家庄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13年至今一直在河北省新乐市彭家庄村居住,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新乐市彭家庄村,本案应由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魏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许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钱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