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鲤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苏志铨、黄晓燕、郭文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苏志铨,黄晓燕,郭文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陈炳良,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彩虹、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铨,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黄晓燕,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文杰,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苏志铨、黄晓燕、郭文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未能在《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预交期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清波速录员  XX鑫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