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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中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72号原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显广。被告兰州中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路446号。法定代表人刘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中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