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云扬与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云扬,周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张云扬(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周艳梅(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张云扬因与被申请人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云民调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云扬申请再审称:此笔借款系民间发生的借贷关系,金额为180万元,却没有借款合同,资金是如何给付的也不清楚,让人存疑。主借据为180万元,副据系担保形式,且主借据日期与担保日期、承诺日期互不一致。买卖协议中身份证号书写笔迹系添加。综上,为了更好的对当事人负责,坚持实事求是、澄清事实、明确责任,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周艳梅诉张云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本院(2012)云民调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张云扬于2014年12月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张云扬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云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