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伟与窦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窦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伟,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窦凤,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窦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