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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阿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阿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91号罪犯杨阿卡,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人,彝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阿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2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杨阿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阿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阿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