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宏祥与陈玉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祥,陈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祥。被执行人陈玉建。关于张宏祥与陈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及违约金460000元,执行费68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陈玉建所有的苏F×××××汽车一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