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素雨,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