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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素雨,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