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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催字第4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平遥县五联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遥县五联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催字第43474号申请人平遥县五联橡胶工业��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平遥县朱坑乡庞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申请人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XXX、票面金额23万元、出票人天津勇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