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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毕某甲与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甲,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40号原告毕某甲,居民。被告毕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与被告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