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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吴东北、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北,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吴东北。被告: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根生。被告:丰秀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北诉被告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北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的起诉。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