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吴东北、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北,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吴东北。被告: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根生。被告:丰秀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北诉被告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北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汤幸源置业有限公司、丰秀平的起诉。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