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与张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张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被告:张勇,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诉被告张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勇所有的鲁N×××××号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张勇所有的鲁N×××××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