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富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曹丕明与被执行人郭金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丕明,郭金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曹丕明,男。被执行人:郭金浪,男。申请执行人曹丕明与被执行人郭金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丕明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0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2日止)。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郭金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金浪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3968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