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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李伶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伶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李伶慧。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伶慧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已在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向本院全额交纳了案款及其他费用,本案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均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