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赵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号原告赵艳丽,居民。被告赵海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与被告赵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债务,没有审理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艳丽负担。审判员 黄 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