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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赵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号原告赵艳丽,居民。被告赵海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与被告赵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债务,没有审理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艳丽负担。审判员 黄 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