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法民初字第4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寒与被告濮阳市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市忠信长途汽车站、陈忠信、王庆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寒,濮阳市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市忠信长途汽车站,陈忠信,王庆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4444号原告赵秀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臣府,男,汉族,1964年出生。被告濮阳市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忠信长途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陈士敏,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忠信,男,汉族,1965年出生。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樊瑞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宽,男,汉族,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寒与被告濮阳市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市忠信长途汽车站、陈忠信、王庆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寒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市忠信长途汽车站、陈忠信、王庆宽的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