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燕芹与无锡全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正鸿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芹,无锡全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正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王燕芹。委托代理人董传模,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全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B-6。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潘正鸿。申请人王燕芹因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全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大公司)、潘正鸿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燕芹已向本院提供无锡新德印染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东北塘大马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燕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全大公司、潘正鸿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