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桂云与被告杨福全、被告李福全、被告胡显明、被告王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云,杨福全,李福全,胡显明,王福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高桂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杨福全,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李福全,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胡显明,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王福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云与被告杨福全、被告李福全、被告胡显明、被告王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桂云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