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邹小东与张文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邹小东;张文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第3号原告邹小东,男,40岁,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张文平,男,成年,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小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小东承担。审判员 刘盛燕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扶书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