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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邹小东与张文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邹小东;张文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第3号原告邹小东,男,40岁,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张文平,男,成年,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小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小东承担。审判员  刘盛燕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扶书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