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爱芹与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芹,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5-1号原告:孙爱芹。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孙爱芹诉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账号3700****1574账户银行存款110000元(现余额为47.64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