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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 搜索“”